为摆平案派出所所长改笔录称自愿产生性联系

时间: 2024-11-12 07:03:52 |   作者: 产品中心

  被告人彭某岸,男,1990年12月27日出世,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2013年6月29日因吸毒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决议强制阻隔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2024﹞2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岸犯波折作证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露露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彭某岸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2日清晨2时许,嫌疑犯罗某1(另案处理)、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黑格酒吧KTV168房歌唱喝酒,期间罗某1在厕所强行与罗某某产生了性联系,后罗某某报警,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警并将罗某1带出所承受查询。

  被告人彭某岸听闻上面叙述的状况后,在明知罗某1罗某某的状况下,仍伙同罗某1的亲属罗某3(现在逃),经过微信等办法不断唆使罗某某撤销报警,并奉告罗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打点好联系。

  一起,罗某3等人请托时任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叶某锋(已申述)向时任河南派出所所长叶某金疏通联系。同月22日上午10时许,罗某某在罗某3、彭某岸的要求下一同前往派出所更改笔录称其系自愿与罗某1产生性联系。

  同日,罗某1被开释,罗某某则因谎报警情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23年7月31日,陆河县纪委在查看查询中发现罗某1涉嫌违法问题的头绪,并移交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3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供给了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查看等笔录、电子数据等依据。

  指控以为,被告人彭某岸经过唆使的办法指派别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波折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彭某岸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有率直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彭某岸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能够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一起以陆河检量建﹝2024﹞24号量刑主张书,主张以波折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彭某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违法事实无贰言,恳求法院从轻处分,给予缓刑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清晨2时许,罗某1(已申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黑格酒吧KTV168房歌唱喝酒,期间罗某1在厕所强行与罗某某产生性联系。后罗某某报警,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警并将罗某1带出所承受查询。

  被告人彭某岸听闻上面叙述的状况后,在明知罗某1罗某某的状况下,仍伙同罗某1的亲属罗某3(在逃),经过微信等办法唆使罗某某撤回报警,并奉告罗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打点好联系。

  一起,罗某3等人请托时任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叶某锋(已申述)向时任河南派出所所长叶某金疏通联系。22日上午10时许,罗某某在罗某3、彭某岸的要求下一同前往派出所更改笔录,称其系自愿与罗某1产生性联系。

  同日,罗某1被开释,罗某某因谎报警情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23年7月31日,陆河县委员会发现罗某1涉嫌违法问题的头绪,并移交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3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查看申述期间,被告人彭某岸取得律师的法令协助并听取了法令定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岸在庭审时没有贰言,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户籍信息证明、违法违法记载证明书、行政处分决议书、强制阻隔戒毒决议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依据/书证(相片/复制品/复制件)制造阐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分决议书等罗某某行政案件相关资料;立案决议书、拘留证等罗某1涉案案相关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彭某岸持有的蓝色VIVOY52S手机1部),证人罗某1、彭某、罗某2、叶某、朱某、黎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岸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截图)制造阐明(微信聊天记载截图及微信账户信息),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示意图2张、现场相片10张、罗某某指认现场相片3张),陆河县委员会出具的《问题头绪移交函》《关于陆河县社会人员罗某1涉嫌罪问题线警情信息表、罗某某询问笔录),陆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彭某岸无视国家法令,经过唆使的办法指派别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波折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办。鉴于彭某岸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有率直情节,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给予从轻处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违法指控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量刑主张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予以支撑采用。被告人彭某岸恳求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予以采用;被告人彭某岸恳求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