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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动态】市商委关于加强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11-07 05:24:10 |   作者: 解决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财政局,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各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储备制度完善储备体系的实施建议》(渝府发〔2017〕8号)文件关于“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储备成品粮38000吨,其中,市级和区县级各19000吨。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责任,切实做好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现就加强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成品粮储备采取活库存方式。承储企业一定常年保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下达计划数量落实到位,不得空库或欠账。成品粮储备动用权属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质量。大米品质衡量准则为GB1354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为GB1355特制二等及以上,卫生标准符合GB2715-2016要求。

  (三)包装。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包装物标准符合GB/T 17109要求。

  (四)管理。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配齐必需的成品粮检验测试设备和具备资质的检化验人员,负责对所储备的成品粮质量和卫生状况开展日常检验和检查,随时保证储备的成品粮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和食用卫生标准。市商务委、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每年对储备的成品粮组织并且开展一次质量检查,由重庆市粮油质检站及万州区、永川区粮油质检站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成品粮储备进行抽检。根据自身的需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可指定检验机构适时进行抽检。

  (一)储存资格。承担市级成品粮储备的企业一定取得储存资格,储存资格的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储存地点。各承储企业不可以将市级和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在同一库点储存;不得将一个计划批次的成品粮储备分库点储存。如确需改变市级和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市商务委和区县(自治县)商务局同意。

  (三)仓库要求。成品粮储备仓库必须在仓门显著位置悬挂“SCC”(市级成品粮储备)、“QCC”(区级成品粮储备)、“XCC”(县级成品粮储备)性质标识牌,仓内做到干净整洁、防漏防潮、通风隔热,杜绝鼠、雀及其它各类害虫进入仓库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做消毒,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四)堆码要求。各承储企业要将成品粮堆放整齐,留足通道,划定货位,便于启运。按品种、规格实行托盘堆垛,堆垛高度不超过3个托盘高度,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身之间的间距大于0.6m。堆垛整齐、牢靠,确保设施及人员安全。

  (五)堆垛标牌标识。仓内分垛储存的成品粮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标牌标识,并真实记录好成品粮的数量及进出情况。

  (六)安全管理。承储企业一定按照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成品粮储备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持仓库完好。如果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七)库存管理。成品粮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成品粮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成品粮储备轮换时,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加工能力确定每批次轮换数量,不得架空轮换。各承储企业成品粮库存数量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数量。如果检查出达不到要求数量,则按实际数量拔付储存费用,并调减差额计划。

  (一)成品粮储备的费用实行包干补贴,包括:资金利息、保管费、损耗、上下力资、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市储备粮公司对各承储企业报送的《成品粮储备储存月报表》进行审核,市财政按季将费用补贴拨付给市储备粮公司,市储备粮公司在收到市财政补贴后及时拨付给各承储企业。

  严格依照国家粮食局“一规定两守则”的要求,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有效管控质量和卫生安全,防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一)承储企业职责。负责日常管理,与同级商务部门签定承诺书,重点承诺成品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等内容;确保粮库安全、储粮安全、作业安全、质量安全等;每月5号前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局审核签字后,向市商务委粮油调控管理处、市储备粮公司报送上月《市级成品粮储备储存月报表》(附件1),粮油调控管理处传线号前向市储粮公司报送上季度的数量、质量、安全等相关情况。

  (二)市储粮公司职责。安装远程监控,加强成品粮数量监管;负责储存管理,每季度派出工作人员到储存现场检查成品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作好记录,作为年终拔付清算费用的依据;每年12月底前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相关情况并抄送农发行重庆市分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局职责。主要负责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年报表》(附件2)报市商务委粮油调控管理处。协助市商务委做好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区县级成品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和协助市级成品粮储备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区县(自治县)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市商务委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存储地点检查、指导市级成品粮的管理工作。

  (五)市级、区县级财政局职责。配合市商务委搞好监督管理,按时拔付财政补贴资金。

  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储备的成品粮。储备成品粮的动用,由市商务委、区县(自治县)商务局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一定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行情报价由政府购买,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供应结束后进行结算。

  成品粮储备是市级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达给各承储企业的储备大米为本企业所有,应急动用权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拥有,各承储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储存的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自成品粮储备计划下达之日起,如发现累计2次数量不足、质量不符等重大问题,取消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储备资格,并扣减费用补贴,同时,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