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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 2024-02-05 18:28:56 | 作者: 解决方案
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的新《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主要是在范围上取消了0.1MPa以下的蒸汽锅炉, 3T以下的起重机械,公称直径50mm以下的压力管道、直径小于150mm压力小于1.6MPa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含氧气、蒸汽)的管道,品种上取消了电动葫芦,汽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等。
因我市部分已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不再列入新《目录》的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现公告如下:
一、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原已办理过使用登记、但不再列入新《目录》范围的特种设备,一律注销登记,原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一律作废;全市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统一按新《目录》实施。
二、对上述已注销登记的特种设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实施《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作业人员证考核、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实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
三、有关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上述设备的自我管理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保障设备安全使用;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排查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或原设备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新公布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详见质检总局特设局网址通知文件(2014第114号令)。如有问题请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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