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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烟花爆竹最高罚2000
时间: 2023-11-07 05:24:19 | 作者: 解决方案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对烟花爆竹管理有新规定,中山路天津街等地方不许卖鞭炮,摔炮双响炮等不许销售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对烟花爆竹管理有什么新规定和要求?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市安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
今年的烟花爆竹销售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销售烟花爆竹时间:自2006年1月9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06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的每日6时至22时(农历除夕至初三不限时)。
其他区、市、县(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销售烟花爆竹时间自2005年12月31日(农历腊月初一)至2006年3月1日(农历二月初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由各区、市、县政府视情况规定。
今年,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销售实行专营配送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准入条件。对烟花爆竹销售点,实行总量控制,全市审批确定数量控制在3000个之内,比去年减少15%。
对烟花爆竹零售商店的审批有严格的条件,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售货人员一定参加当地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商店选址要合理,且符合规划和公共安全需要。零售商店(包括售货间和储存库房)四周10米范围内,无明火使用。零售商店内的电器一定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明线只以上灭火器。
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繁华商业街、车站、码头等场所附近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市区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等主要干道旁和广场及天津街、青泥洼桥等繁华地带设烟花爆竹零售商店。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零售商店储存库房内不得超量储存;货物应摆放整齐,堆垛高度不允许超出1.5米,垛间距不小于0.7米,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零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零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告知有关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保管。
为了携带安全,各地都在居民区附近审批设立了烟花爆竹零售点。市民应到这些审批设立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这里要特别提醒市民的是,审批设立的销售点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都挂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的横幅,除此之外,均是非法销售。
市安委会的负责同志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烟花爆竹时,要到审批设立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这样做才能够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不要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要从街头巷尾流动商贩手中购买烟花爆竹,以免发生意外或酿成事故。要选择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无漏药、浮药的产品。产品的标志应完整、清晰,即要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禁止市民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对于未经批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商店,安监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处相应罚款,并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
对私自跨地区批发、销售,不按规定地点销售,从非法渠道采购、批发、销售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和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商店,安监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即《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其商品,并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要避开以下场所:一是油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气站、变电站、高压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内。二是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及周边50米区域内。三是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四是交通、电力、通讯、军事设施等重要部位。五是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域100米范围内。六是建筑物的楼道、阳台、窗台、平台、楼顶等区域。七是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的予以警告,经教育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罚款由监护人承担。